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另外,離婚的需要攜帶離婚證等相關證明,集體戶口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1、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
2、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
3、非近親結婚。
4、無法定禁止結婚疾病。
5、雙方當前均無婚配(未婚、離婚、喪偶)。
6、雙方自愿結婚。
7、持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近期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可到現(xiàn)場拍攝)到民政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