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另外,離婚的需要攜帶離婚證等相關證明,集體戶口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1、雙方的居民身份證(一般還需要復印件)。
2、雙方的戶口本(集體戶口領證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離婚的需要攜帶當前婚姻狀況證明或離婚的相關證明材料。
5、三張兩寸的近期半身免冠雙人合照(也可以到民政局現場拍攝)。
1、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
2、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
3、非近親結婚。
4、無法定禁止結婚疾病。
5、雙方當前均無婚配(未婚、離婚、喪偶)。
6、雙方自愿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