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和結婚有區(qū)別
1、婚姻有效性: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同居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否則按同居關系處理,沒有婚姻效力。
2、財產界定:登記結婚后取得的財產,視為夫妻共有,一方因故去世后,另一方有財產繼承權;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視為一般共有,一方因故去世后,另一方沒有繼承權。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無論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要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即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在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