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必須出具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僅僅只有身份證是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

1、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戶口本(集體戶口的當事人領證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再婚的需要攜帶當前婚姻狀況證明或離婚的相關證明材料。
5、三張兩寸的近期半身免冠雙人合照(也可以到民政局現場拍攝)。
注意:身份證原件丟失的,可以使用有效的臨時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