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nèi)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離婚的需要出具離婚證等婚姻證明材料,集體戶口的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1、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復印件。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三張兩寸的近期半身免冠雙人合照(也可以到民政局現(xiàn)場拍攝)。
注意:
身份證原件丟失的,可以使用有效的臨時證件。
集體戶口領證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離婚的需要攜帶當前婚姻狀況證明或離婚的相關證明材料。
1、雙方當事人,至少有一方屬于深圳戶籍,才可以在深圳辦理結婚登記。
2、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
3、非近親結婚。
4、無法定禁止結婚疾病。
5、雙方當前均無婚配(未婚、離婚、喪偶)。
6、雙方自愿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