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來說彩禮是男方贈與女方的,屬于女方。但是如果符合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且分手;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沒有共同生活,且雙方同意離婚;結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三種情況之一的,男方有權要回彩禮。
在法律上,彩禮是男方贈與女方的一筆錢財,其所有權歸屬于女方或女方父母,男方將不具有支配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男方給完彩禮后,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彩禮的所有權屬于男方,男方有權拿回彩禮。
無論男女雙方是否舉行過婚禮,只要沒有辦理結婚證的,那么他們的婚姻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雙方感情破裂,發(fā)生分手的情況,男方有權要回彩禮。
如果兩個人在辦理結婚證后一直未同居生活,或者同居時間極短也會構成“共同生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同意離婚或者男方提出要求退還彩禮時,女方應當返還。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xù)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guī)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