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和“定金”一字之差,法律上有何不同?有的人因這一字之差而蒙受損失,準備和婚紗攝影、婚慶簽訂合同的你也需要注意。
“定金”的規(guī)定,出自《合同法》第115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種擔保行為,一方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一方面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
而“訂金”并不是標準的法律概念,是一種不太規(guī)范的表述,因此它在法律效果上是不明確的。在司法實踐中,“訂金”往往被視為“預付款”,并不產生“定金”的懲罰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