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頒發(fā)之后是無法撤銷的,領結婚證代表雙方確定夫妻關系,當事人雙方應在領證前就深思熟慮是否要領證結婚。如果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出具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
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持證明材料前往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撤銷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