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條件,經(jīng)過登記等手續(xù),領取結婚證,方可確立夫妻關系,結婚登記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F(xiàn)實生活中,沒有結婚證,戶口本卻顯示已婚怎么辦?
1、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當事人之間不成立婚姻關系,解除同居關系時不需要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
2、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與實際不符,可以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無婚姻記錄證明,然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戶口本的婚姻狀況內(nèi)容。具體辦理情況如下:
1)可以持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然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正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內(nèi)容。
2)戶口本已婚改未婚,需要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個人申請書、村委會證明到派出所更正。
3)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戶口登記的內(nèi)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