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會進步,人們思想也比較開化,對于離婚之后再婚的事情已經屢見不鮮了。很多人在結束一段婚姻后又重新遇到了合適的人,此時兩個人是非常愿意進入新的一段婚姻的。那再婚辦結婚證需要準備什么東西呢,今天就讓小犀來為你理理吧。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所以辦理再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要有以下證明材料: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領證現場簽);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4、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1、如果男女雙方原系夫妻關系,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后現想復婚(再婚)的,則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復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收回雙方的離婚證再發(fā)給結婚證。
2、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民政局會發(fā)給雙方《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注: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裁定書。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xù)。
3.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問雙方是否自愿,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fā)證:辦理登記手續(xù)后,相關登記手續(xù)存檔,當場發(fā)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
不論新人是幾婚,在領結婚證時一定不要忘記做婚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