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結婚之前男方要支付一定金額的彩禮給女方,這也是一直流傳下來的傳統(tǒng)。因此,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給女方的,而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是可以要回的。在法律層面而言,沒有領結婚證即為沒有結婚,那么是可以要回彩禮的。
彩禮作為一種結婚的風俗習慣,一直傳承至今。在古代,收完彩禮,辦完婚禮婚宴便是已經完婚了。但是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結婚必須是雙方自愿帶好相關證件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才算是合法夫妻。
彩禮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此可知,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是可以要回結婚彩禮錢的。彩禮錢是作為結婚的定金之用,一般來說是約定婚姻的,既然婚約沒有履行,那么彩禮錢自然也是要收回的啦!